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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3.1 一级资质标准 23.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3.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2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 2 项,工程质量合格。 23.2 二级资质标准 23.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3.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23.3 承包工程范围 23.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23.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