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八、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8.1 一级资质标准 38.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38.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8.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2)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38.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20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2)总装机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2 二级资质标准 38.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8.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38.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2 万吨级或内河 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2)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38.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5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或 1000 立方米/小时以上吸盘船或吹泥船; (2)总装机功率 12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3)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3 三级资质标准 38.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8.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8.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施工机械设备: (1)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2)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8.4 承包工程范围 38.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河海湖航道整治(含堤、坝、护岸)、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含围堰),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炸礁清礁等工程。 38.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38.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沿海 2 万吨级和内河 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4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