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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37.1 一级资质标准 3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3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 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37.2 二级资质标准 3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37.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1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码头;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3 三级资质标准 37.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7.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7.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4 承包工程范围 37.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及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万吨级及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